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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变更 作者:徐其永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除了财产分割,应当就是子女抚养的问题,对于子女的抚养主要涉及的就是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才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确定下来的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仍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变更,对于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可以按法律规定申请增加或减少,这里我们来探讨协议确定的抚养费变更问题。 离婚时,当事双方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的,若日后子女生活或教育费增加的,当事双方可协商确定,不成,子女可诉讼解决;但对于离婚时双方协商确定的抚养费远高于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所需的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日后是否可以减少呢?双方协商一致当然可以,但一方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也可提起诉讼,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没有较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以之前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是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由不予支持。笔者对法院一概而论的做法持不同意见,若之前约定的抚养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和子女当地生活水平之内,这种判法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之前约定抚养费远高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超出部分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在实际支付之前,对其应不具有约束力。笔者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父母离婚时,父亲将收入的一半作为子女的抚养费,该抚养费远高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后父亲再婚,并生育一子,因妻子无收入,父亲要求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实际需要的标准支付与前妻的子女的抚养费未获支持,当然,法院的依据就是协议优先。法院的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却造成同一家庭中子女的不公平,试想想看,同一父亲,一个衣食无忧,一个却要节衣缩食,更甚者,若父亲再次离婚,按法律规定,多子女的抚养费一般不超过其收入的50%,那么其第二个子女将得不到任何抚养费,并且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将超出实际所需部分的抚养费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也避免子女养成奢侈浪费的习惯,自小培养自力更生的性格,这样不仅有利于家庭,也有利于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收入人群的不断状大,该矛盾将日益显现, 以上仅是笔者一家之言,不足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编辑:徐其永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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