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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 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作者:徐其永律师


     离婚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一些相关制度的改革,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股票等一些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婚姻家庭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就目前的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已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上,夫妻财产的范围、划分、处置不仅影响到家庭的和谐,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在这里我们主要谈一谈婚姻家庭案件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偿还按揭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有关该房是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处理,大致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虽为一方婚前签订合同购买,但他只支付了首付款,而房产登记形成于双方结婚后,一方的首付款应视为双方需共同清偿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为该房是婚前个人购买,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债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偿还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为一方婚前财产,因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一方婚前所购房屋产生的,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我是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该房是一方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并不因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交纳的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为:(1)该房虽由个人购得,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后,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利于巩固我国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理。如果此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将会成为一方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2)《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尚属共同财产,而本案个人仅支付了首付款,是婚后共同按期交纳了按揭款,银行才不会起诉对房屋进行变现处理,才保证了房屋的增值。交纳按揭款的行为虽不属《婚姻法》规定的“生产、经营”, 在此应对“经营”作扩大化解释,该房因升值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其性质极为类似于解释规定的收益,故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双方还贷,一方获利的情况,也符合公平的原则。(3)一方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编辑:徐其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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