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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因下水道堵塞被淹 物管无过错不担责

作者:徐其永律师


〔案情〕

    近日,南京某小区发生一起下水道堵塞,一楼业主被淹事件。一楼业主诉称:家中淹水是物业公司未及时疏通所至,家中被污水浸泡,造成财产损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一、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家中属于个人的私密空间,其家中淹水,物业管理公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业主家中更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监控范围,业主家中淹水当然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并且业主家中下水管道是否疏通以及由谁疏通,应当是由业主决定的,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没有过错,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二、该案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楼业主家中淹水是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的,所以,一楼业主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这一单元的某个业主使用下水管道不当,将不明物投入下水管道,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回流。本案的关键在于堵塞物的取得,确定堵塞物的使用人,但这一般很难做到,如果无法确定,那么应按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来判定,应视本单元各业主为共同侵权人。

    该单元各业主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该案应选择侵权之诉,也就是财产损害赔偿,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一般过错原则。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不是侵权人,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缉:徐其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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